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宣布,《公司條例》的新條文12月14日實施,以改善非香港公司的註冊制度。
新條文涉及把「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以及規定非香港公司須提交詳盡的周年申報表存檔。非香港公司各項新修訂的法定費用,也同時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10月18日)表示,《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涉及更新海外公司註冊制度、把「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規定非香港公司須提交詳盡的周年申報表存檔,以及提供新服務,為非香港公司發出註冊證明書。
公司註冊處處長也已指定《2007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於同日生效。費用令將以單一存檔費,取代現時非香港公司須繳交的存檔費,以及就發出註冊證明書實施新收費。
為鼓勵非香港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的存檔規定及按時披露公司資料,當局也會向過期呈交周年申報表存檔的非香港公司實施遞增式收費。
新的單一存檔費是按「不增加收益」的原則釐定。換言之,非香港公司只要在《公司條例》所訂的期限內,即註冊日期周年日後的42天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存檔,所須繳交的存檔費平均不會高於現時的費用水平。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也已指定12月14日為《財務匯報局條例》第64條的生效日期。該條文將「海外公司」改稱為「非香港公司」,藉以取代現時《公司條例》內有關海外公司自發修訂其賬目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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