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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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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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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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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機構投資者可投資境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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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宣布,擴大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至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進一步豐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投資品種,促進該項業務穩健發展。

 

     中國銀監會今天頒布《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調整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有關規定,把「不得直接投資於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商品類衍生產品,以及BBB級以下證券」的規定,調整為「不得投資於商品類衍生產品,對沖基金以及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級BBB級以下的證券」。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發行投資於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需滿足6個條件:

 

•所投資的股票應是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金額不得低於卅萬

 

•投資於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淨值的50%,投資於單一股票的資金不得超過單個理財產品總資產淨值的5%;

 

•單一客戶起點銷售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客戶應具備相應的股票投資經驗;

 

•境外投資管理人應為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批准或認可的機構;

 

•商業銀行應選擇在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進行股票投資。

 

應選國際公認產品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發行投資於境外基金類產品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應選擇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所批准、登記或認可的公募基金。

 

     商業銀行發行投資於境外結構性產品的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時,應選擇獲國際公認評級機構A級或以上評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性產品。

 

    《通知》在投資管理、資金管理、客戶評估、產品營銷、資訊披露、客戶投訴處理,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對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