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強調,訂立公平競爭法令大企業難以設置市場進入屏障,讓中小企可更自由地進入市場;並指出,個別中小企並不擁有市場力量,它們的行為不大可能導致明顯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故中小企誤墮法網的機會不大。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去年11月6日發表以「促進自由競爭、保持經濟動力」為題的公眾討論文件,就香港競爭政策的未來路向,展開3個月的公眾諮詢。
該局重申,對於是否立法,保持開放態度,並歡迎公眾就未來路向發表意見。
競爭法非冇牙老虎
在過去兩個多月,該局曾舉辦及出席多個有關的論壇及講座,但認為,仍有空間增進部分中小企對公平競爭法的認識及理解。
因此,該局擬備了參考資料,列舉部分它們關注的事項,以及詳加闡釋。文件已上載該局的競爭政策網站。
該局指出,競爭法雖不是萬應靈丹,也不能解決所有與競爭有關的問題,但並非「冇牙老虎」。
透過引入競爭法,規管機構可獲賦予適當權力,調查涉嫌反競爭的行為,以及懲處證實違法的企業和個人;並對何為可接受的營商手法提供指引。
公共事業仍有規管
至於市民關注一些公共事業的競爭情況,如電力、公共巴士等,該局指出,由於香港市場細小,一些具規模效益的行業,可能只能容許1個或數個經營者有效經營,從生產效率來看,這些「自然壟斷」情況可能已是最有效益的安排。
若完全沒有規管,這些「自然壟斷」者很可能定價過高,即高於邊際成本,而產量則過低,從而損害消費者及整體經濟利益。
因此,對於這些行業,即使在引入跨行業的競爭法後,仍需依賴針對該行業的管制計劃,規管這些經營者的利潤、經營規模或其他表現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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