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韋柏康表示,建立《資本協定2》架構,對本地銀行業和營商環境均有好處;並指出,在香港實施所需法例已經齊備,現在進入實施階段,將集中確保這些好處得到體現。
立法會已完成有關規則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提出多項輕微修訂。經修訂後的規則,2007年1月1日生效。
《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為附屬法例,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獲賦予的新權力訂立。
這些規則訂明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如何計算資本充足比率,以及認可機構須公開披露哪些有關其事務狀況、利潤與虧損及資本充足比率的資料。
立法會已完成這些規則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載有對規則多項輕微修訂的兩項決議案,今天刊憲;詳情可瀏覽這裡。
有關決議案是因應立法會的意見作出,目的是透過引入或修訂某些詞語的定義,從而使這兩套規則更為清�,以及使兩套規則的專門用語一致。
該兩套經決議案修訂後的規則,20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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