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今天宣布,在憲報刊登「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並將於2006年11月1日(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在完成程序後,將於2007年1月1日生效。
這兩套規則為附屬法例,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8A及60A條(經《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引入)獲賦予的新權力訂立。
這些規則訂明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如何計算資本充足比率,以及認可機構須公開披露哪些有關其事務狀況、利潤與虧損及資本充足比率的資料。有關規定的詳細資料,可於金管局網站 「新資本協定」項下查閱。
這些規則是將於香港就推行經修訂的資本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定2》)而制訂的新資本充足制度的重要部分,而這些規則的制訂已顧及本港銀行體系特有的環境。規則經廣泛諮詢銀行界及其他有關方面後才最後定稿。
金管局副總裁韋柏康表示:「這些規則大致上根據《資本協定2》所載的經修訂的資本充足標準制訂,其實施將有助促進銀行體系的健全與穩定。在制訂規則期間,金管局獲得業界提供不少寶貴的意見,謹此對他們的貢獻及支持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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