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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4日
競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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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法第四季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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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應訂立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新法例,以防止有礙香港經濟效率和自由貿易的反競爭行為;並根據新法例成立由兩層架構組成的競爭事務委員會,以及認真考慮成立競爭事務審裁處。

 

     報告認為,經證實的反競爭行為,應受到民事懲處。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表示,計及擬備諮詢文件和籌辦活動所需的時間,預計諮詢程序可在今年最後1季展開。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今天公開的報告,撮述檢討委員會對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的討論,並提出就制訂規管反競爭行為的新法例的建議。

 

     檢討委員會認為,應訂立新法例,防止有礙香港經濟效率和自由貿易的反競爭行為。

 

應訂立豁免條文

 

     新法例應適用於所有行業,而非針對個別行業;並應訂有豁免條文,容許政府在若干指定情況下,以公共政策策或經濟理由給予豁免。

 

     報告指出,規管當局應有酌情權不處理不合情理的投訴,以避免新法例被濫用,從而窒礙正常的商業競爭活動。

 

     新法例也不應針對市場結構,並不應規管「自然壟斷」的情況和併購活動。

 

     檢討委員會建議,新的法例應涵蓋的反競爭行為,包括: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和生產限額、聯合抵制、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設兩層規管架構

 

     然而,這些行為本身不應列作違法行為,必須證明在作出以上行為時有扭曲市場的意圖,或該行為有扭曲正常市場運作的效果的情況,方屬違法。

 

     檢討委員會表示,新法例不應過於詳盡及具體地描述指定類型的行為。

 

     規管當局應諮詢有關各方,訂出適當指引,包括詳細描述及以例子說明法例所指的各類型反競爭行為、簡介怎樣判定行為有否扭曲市場的意圖及效果,以及提供本港針對特定行業的現有法例及海外相關法例下所處理個案,以作參考。

 

     至於規管框架,報告建議,根據新法例成立由兩層架構組成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由管理局領導由專業工作人員組成的行政機構。

 

倡設競爭審裁處

 

     競爭事務委員會並負責宣傳工作,以及不斷審視新法例的適用範圍及實施情況。委員會並應獲賦予足夠權力,調查所有新法例禁止的涉嫌反競爭行為。

 

     檢討委員會認為,政府應認真考慮成立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由競爭事務委員會呈交的個案和判以懲處;並表示,經證實的反競爭行為應受到民事懲處。

 

     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發出命令,指令違例者在個案等待裁決期間停止及制止其反競爭行為。

 

     報告指出,政府應在通過新法例前,就新競爭法例及規管制度的安排,全面鼓勵市民參與討論;並應準備及提供所需資源,以設立規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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