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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26日

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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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錫祺暫禁申請經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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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宣布,即日起禁止周錫祺申請出任持牌代表或尋求擔任註冊機構的有關人士,為期4個月,至8月25日止。

 

     有關紀律處分是繼周錫祺在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其身為敦沛期貨的持牌代表期間,曾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以誘使1名人士訂立買賣期貨合約的協議罪名成立後而作出的。

 

     在2003年4月,當時是敦沛期貨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的周錫祺,曾探訪1名並非敦沛期貨客戶的人士,目的是誘使該人訂立買賣期貨合約的協議,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

 

     證監會發現周錫祺的自薦造訪行為並非單一事件,他曾多次致電其並不認識的準客戶,要求與他們會見以向他們介紹期貨買賣;並在違反其僱主政策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賬戶服務,以及未有取得該客戶適當的書面授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牌人無法僅是透過離開業界而逃避紀律制裁;而未獲邀約的造訪是嚴重的失當行為;證監會將就被發現的未獲邀約的造訪提出檢控。

 

     在提供全權委託賬戶服務時,持牌代表必須取得他們僱主的高級管理層事先批准,並遵守《操守準則》下的規定,特別是在未經客戶適當的書面授權下,不應進行全權委託交易。

    

     周錫祺在進行全權委託交易時,也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和以其客戶的利益行事。

 

     證監會指出,他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就同一期貨合約同時持有相同數量的長倉及短倉;接納未獲授權的第3者的買賣指示;以及未有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下有關全權委託賬戶服務的規定。

 

     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周錫祺犯有失當行為,而其適當人選資格也受到質疑。

 

     周錫祺較早時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6,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4,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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