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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24日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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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昇證券違操守罰款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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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志昇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吳其材和高永倫,因嚴重缺乏內部監控措施,違反《操守準則》,遭證監會譴責,並分別罰款120,000元、221,000元及64,0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非常重視挪用或被指稱挪用客戶款項的個案;有關活動削弱持牌法團及經紀制度的力量,以及投資大眾對有關制度的信心。

 

     李顯能指出,志昇嚴重缺乏內部監控措施,而負責人負有最終責任設立在可能範圍內最好的制衡措施。

 

     任何人士如未能履行有關責任,須接受證監會的問責及面對紀律制裁。所有持牌法團須時刻對挪用資產及其他欺詐行為保持警惕。

 

     證監會2003年7月接獲有關志昇1名前客戶主任挪用客戶資金的投訴。證監會發現,志昇的內部監控措施有多項不足之處,包括:

 

•沒有明確界定及獨立劃分每個部門的職能;

 

•沒有就交易程序向職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監督;

 

•沒有充分地覆核新客戶的開戶文件及其後更改的客戶資料;

 

•沒有向客戶提供客戶協議的副本及沒有監督和更新客戶的紀錄和文件;

 

•沒有制訂處理客戶投訴的正式程序。

 

     證監會表示,雖然有客戶因志昇的前客戶主任犯有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但因為志昇委聘外間核數師對內部監控措施進行多輪審查,並採納獲提供的意見;加上志昇及有關人士在事件上表現合作,故決定以和解方式處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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