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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日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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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豁免離岸基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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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表示,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有助吸引新的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港投資,並吸引更多國際金融機構及專業人才來港,促進本地基金管理業的發展。

 

     他指出,有關豁免建議對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加強香港相對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十分重要。

 

     立法會今天通過《2005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以修訂《稅務條例》有關落實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

 

     馬時亨在動議該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表示,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例如紐約及倫敦,均豁免向離岸基金徵稅。在吸引外來投資方面,香港基金業正面對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劇烈競爭。

 

     他指出,有關豁免建議有助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基金繼續在港投資,有助提升香港的競爭力;除了增加市場流動資金及金融服務和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也惠及下游服務行業,如經紀、會計師、銀行家及律師等。

 

     馬時亨表示,建議豁免條文的生效日期,將追溯至1996 - 97課稅年度。稅務局稍後發出《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以澄清有關豁免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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