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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24日
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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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業賠償基金擬擴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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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事務署表示,對於擴大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一向持開放態度;並已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研究擴大保障範圍的可行性及影響。

 

     旅遊事務署今天表示,現階段須仔細研究擴賠償基金保障範圍的考慮因素及影響;並指出,一向持開放態度。

 

     該署指出,已邀請香港旅遊業議會,因應行業的運作模式、責任、風險承擔、成本、消費者保障等,研究擴大保障範圍的可行性及影響;議會或有需要與航空公司及消費者委員會商討。

 

     議會並探討是否有需要為購買機票訂立行業指引,更清晰界定旅行代理商售賣機票的運作,包括收取訂金的水平及出票期限。

 

    《旅行代理商條例》訂明,賠償基金可為蒙受外遊費損失的外遊旅客,提供高達外遊費90%的特惠賠償;該條例第32A(2)條清楚界定,外遊旅行服務是由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構成:

 

•在旅程中以1種運輸工具提供載運服務,從香港開始,往香港以外的地方;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

 

•在香港以外由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旅遊活動。

 

     該條例也訂明,賠償基金是從外遊費徵收印花徵費而組成;而印花徵費是每宗外遊費的0.3%。

 

     不過,按目前規定,市民惠顧單項服務時,毋須繳付任何印花徵費,因此,不包括在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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