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輸往歐盟的紡織品經修訂的管制安排,由今年3月15日起實施。屆時所有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包括轉口),必須領有供個別託運專用的出口簽證,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填寫的紡織品出口通知書。
工業貿易署宣布,《200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4及5)令》今天刊登憲報,實施對香港輸往歐盟的紡織品經修訂的管制安排。
有關法例由今年3月15日起實施,屆時所有輸往歐盟的紡織及成衣產品(包括轉口)的每批出口付運,必須領有供個別託運專用的出口簽證,或紡織商登記方案下填寫的紡織品出口通知書。
所有輸往歐盟的裁剪及車縫成衣,也須遵守生產通知書的規定。
工貿署表示,修訂的管制安排與現行輸往美國的出口紡織品安排類似,對於香港維持有效和可信的紡織品管制制度實有必要。
經修訂的管制安排詳情,已上載工貿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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