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聯發證券及王樹蓉,指他們犯有內部監控缺失,包括未得客戶的有效授權而轉按客戶的證券予銀行,以及未有充分監控職員的買賣交易和全權委託賬戶;並分別施加罰款15萬元及30,000元。
這項紀律處分,是聯發、王樹蓉與證監會達成和解的結果。證監會認為,和解符合投資大眾利益及公眾利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鬆懈的監控可導致持牌法團及其客戶蒙受不必要的風險及潛在損失,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證監會在2003年9月的視察中,發現聯發的運作存有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包括:
•未得到有效授權而轉按客戶的證券予銀行;
•未得客戶同意而把來自客戶款項約24,000元應計利息轉撥入公司賬戶;
•未有充分保留客戶落盤的審計線索;
•未有充分監控職員的買賣交易;
•未有充分監察及監控全權委託賬戶。
證監會表示,早於2000年已偵察到部分有關的缺失,並已發出通知,但聯發沒有採取步驟糾正該等缺失;故認為聯發的缺失較原先的情況嚴重。
證監會指出,該等缺失並非蓄意,而是由於遺漏及疏忽而造成的。王樹蓉身為聯發的負責人員之一,對上述疏忽的缺失負有責任。因此,經仔細研究後認為聯發及她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
罰款的釐訂,已考慮到《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及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
•若干缺失屬屢犯個案,證監會認為這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
•在2000年負責的管理層已不再任職於聯發;
•聯發已採取糾正行動及加強內部監控制度;
•並未發現客戶蒙受任何虧損或損失;
•聯發過去曾被證監會紀律處分; •聯發與證監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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