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周淑貞強調,有關版權事宜的修訂建議,以及訂定的「安全港」數字界線,是在聽取了版權擁有人和用家的意見,平衡各方利益後釐訂的。建議將呈立法會討論,期望明年7月通過有關法例。
修訂建議包括在複製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應只針對有規律性或經常作出有關侵權作為的使用者。
建議之一,是載於報章、雜誌及期刊(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如在任何14天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數量不超逾1,000份,則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便不適用。
周淑貞今天出席商業電台「政經星期六」節目時澄清,建議中所指的1份,並非是以整份報章、雜誌或期刊計算,而是指這些刊物內所刊載的版權作品。
建議下周呈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討論,並正擬備所需的法例修訂,期望明年7月通過法例。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表示,建議把平行進口貨品(俗稱水貨)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版權作品公開發行後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是已平衡了各方的意見。
然而,音樂界和電影業十分關注全面放寬業務上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擬議安排,擔心令卡拉OK、咖啡店和食肆等本地行業,可以平行進口及公開播放或放映仍在本港宣傳或正在本港戲院上映的新歌或電影。
因此,放寬業務最終使用限制的措施,應不適用於為公開表演目的而使用的平行進口音樂紀錄、音樂視像紀錄、電影及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市民可瀏覽這裡,詳閱修訂建議的詳情。如對修訂建議有任何意見,可把意見書面郵寄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1期29樓工商科,或電郵至co_review@cit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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