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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0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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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版權作品刑責範圍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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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建議修訂有關版權事宜初步建議方案,包括在複製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應只針對有規律性或經常作出有關侵權作為的使用者,並訂定「安全港」數字界線。

 

     當局正擬備所需的法例修訂,並計劃明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及科技局今年初就檢討《版權條例》若干條文諮詢公眾,並於6月擬訂及公布了初步建議

 

     該局聽取了多個團體,包括主要版權作品使用者組織和版權擁有人的意見,並經仔細考慮後,提出修訂建議,主要涵蓋3個範疇,即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作為,以及平行進口版權作品。

 

針對有規律侵權者

 

     在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方面,該局認為,就複製╱分發印刷作品的侵權複製品擬議的刑事罪行,不應涵蓋業務最終使用者偶然或個別侵犯版權的情況,因為這些情況已構成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複製4類印刷作品,即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應只針對有規律或經常作出有關侵權作為的使用者,並訂定以下的「安全港」數字界線:

 

•就載於報章、雜誌及期刊(學術期刊除外)的版權作品而言,如在任何14天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數量不超逾1,000份,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刑事罪行便不適用;

 

•就載於書籍(包括學術期刊)的版權作品而言,若在180天內複製以供分發或已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零售總值不超逾8,000元,則擬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分發罪行便不適用。

 

複製逾15%便計算

 

     在計算侵權複製品的零售價值時,若侵權複製品的頁數超逾全書頁數的15%,當局才會把該侵權複製品計算在內,即「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

 

     不屬於「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不會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除非在180天內複製╱分發的侵權複製品的頁數累計已超逾全書頁數的50%。

 

     在這情況下,複製自該書的所有侵權複製品會被一併計算,當作1份「刑責下應考慮的侵權複製品」,用以計算零售價值界線。

 

     至於董事╱合夥人的刑責,鑑於部分使用者組織認為,董事和合夥人難以完全知悉和控制職員在業務過程中的活動;而規定所有董事和合夥人必須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做法或許過分嚴苛。

 

刑責涵蓋執行人士

 

     因此,工商及科技局建議,收窄擬議刑責的適用範圍,使該刑責只涵蓋執行主要行政職務的董事、合夥人或人士。

 

     至於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作為,工商及科技局注意到,某些用於防止侵權行為的科技措施,可同時執行區碼限制的功能,以達到控制市場劃分的目的。

 

     該局建議,收窄就商業經營的刑事條文擬議刑事罰則的適用範圍,使該罰則不涵蓋那些應用於實物所載版權作品複製品,而且包含透過地區代碼控制市場劃分的保護版權科技措施。

 

     換言之,擬議的刑事罰則,只適用於受有效科技措施保護的電腦遊戲的實物複製品,而該科技措施必須沒有地區代碼限制的功能。

 

放寬平行進口限制

 

     該局也就為規避應用於版權作品的防止侵權有效科技措施,包括防止複製及防止取用的保護措施的作為,建議收窄擬議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範圍;並建議為規避活動的法律責任提供較廣的豁免。

 

     至於平行進口版權作品,則建議進一步放寬有關的限制。

 

     這包括:免除所有業務最終使用者(以商業經營為目的者除外)因輸入和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以供使用而須負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及把平行進口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版權作品公開發行後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為止。

 

     然而,音樂界和電影業十分關注全面放寬業務上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擬議安排,擔心這會令卡拉OK、咖啡店和食肆等本地行業,可以平行進口及公開播放或放映仍在本港宣傳或正在本港戲院上映的新歌或電影。

 

續與相關團體磋商

 

     因此,放寬業務最終使用限制的措施,應不適用於為公開表演目的而使用的平行進口音樂紀錄、音樂視像紀錄、電影及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市民可瀏覽這裡,詳閱修訂建議的詳情。

 

     工商及科技局強調,在草擬修訂條例草案期間繼續完善有關建議,並與相關代表團體磋商。

 

     市民如對修訂建議有任何意見,可把意意書面郵寄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1期29樓工商科,或電郵至co_review@cit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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