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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日
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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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遺產稅建議明年二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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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天通過《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以落實在2005-0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有關取消遺產稅的建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指出,取消遺產稅將會令政府收入每年減少約15億元,但可增加香港在金融資產及地產市場方面的投資,從而為政府帶來更多印花稅和其他稅收。

 

     法案明年2月11日生效。若1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當天凌晨12時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毋須繳付遺產稅。

 

     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今年7月15日凌晨12時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

 

法案具有追溯效力

 

     馬時亨今天在立法會表示,取消遺產稅旨在消除因為徵收和執行該稅項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礙,並進一步促進香港成為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

 

     政府在去年曾就應否取消遺產稅徵詢公眾意見。總體來說,意見傾向支持取消遺產稅。

 

      馬時亨說:「我們相信,取消遺產稅可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資者,在香港持有資產,將進一步促進香港成為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

 

     「這將吸引更多公司和專才來港,帶動更多資產管理業務在香港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使香港成為更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惠及大眾及中小企

 

     「取消遺產稅也有助縮短遺產認證程序所需的時間,有助紓緩遺產受益人現時所面對的資金周轉問題,惠及普羅大眾及中小企。」

 

     馬時亨強調,取消遺產稅並不單純是稅務寬減,而是對香港的金融業以至整體經濟發展的長遠策略性投資。

 

     他預期,由於資產管理業能帶動其他金融活動及一系列專業服務等高增值行業的發展,其他行業也會間接得益,估計可為社會帶來不少經濟利益,廣大市民也會受惠。

 

     馬時亨說:「一向以來,遺產稅的評核程序與遺產承辦的程序環環相扣,故也間接地為遺產受益人在遺產權益方面提供保障。

 

完善整個法律框架

 

     「今天獲立法會通過的《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採納了議員、香港律師會,以及香港銀行公會等組織的意見,使整個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機制在取消遺產稅評稅程序後更為妥善。」

 

     新的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機制,包含5個要素:

 

.加入刑事條文,阻嚇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擅自處理遺產;

 

.規定遺產代理人擬備遺產清單,以免削弱現行法例對遺產受益人既有的保障;

 

規定擬備遺產清單

 

.為了確保死者家屬或遺屬能在缺乏金錢而又有急需的情況下得以處理死者的後事或維持遺屬的生活,新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申請授權從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和應付死者生前受養而又在遺產中享有權益的人的生活開支;

 

.設立機制,方便遺產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發出遺產承辦書前,開啟死者生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以及

 

.加設豁免處理小額遺產人士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責任的機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避免為遺產代理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

 

利便市民處理遺產

 

     為了確保死者的家屬或遺屬不會因取消遺產稅及相關程序而受到影響,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執行以下職能,以利便市民大眾處理在明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

 

.發出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殮葬開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養並於有關遺產享有權益的人支付生活費;

 

.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派公職人員見證檢視保管箱的過程及在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在擬備物品清單過程中有需要的時候,提供協助;

 

.發出取去物品授權書,讓持有人自銀行保管箱取出指定的文件或物品;以及

 

.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收到遺產代理人提交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50,000元而只包括金錢的誓章。

 

籌備遺產專責小組

 

     現時,稅務局局長通過轄下遺產稅署執行其在《遺產稅條例》下的各項職能,包括相關的行政安排,其中不少都與建議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新職能相類。

 

     為了確保交接暢順和為市民提供方便,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會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3條,在條例生效後,以行政方式把新職能轉委稅務局局長執行,預期為期1年。

 

     民政事務局正�手籌備新的遺產專責小組,以便將來從稅務局接手履行有關職能,而部分現時服務稅務局遺產稅署的員工,將會轉為服務民政事務局新成立的遺產專責小組。

 

      為了盡量令遺產代理人及有關人士不會受到上述改變的影響,民政事務局會在條例生效前,就各項申請承辦遺產的新安排另行向公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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