穎翔證券負責人吳仁毅,以及持牌代表陳裕旻和余慶輝,因涉及賣空活動,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譴責及罰款;吳仁毅和余慶輝各被罰40,000元,陳裕旻被罰30,0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強調,持牌代表必須遵從所屬商號的內部監控措施及制度。
李顯能說:「設立這些內部監控措施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商號、職員及客戶。持牌代表在執行任何賣盤前,都必須檢查清楚賬戶內是否具備足夠的證券。」
證監會表示,陳裕旻在2003年4月至9月期間,透過其母親在穎翔開立的賬戶進行31宗賣空交易。在該等交易中,29宗是即日賣空,兩宗導致香港交易所購回證券。
余慶輝在2003年4月至9月期間,透過在穎翔開立的賬戶進行75次賣空;其中64次是即日賣空,其他交易導致港交所需購回證券。
兩人在進行有關交易前,均沒有按照穎翔的內部政策,檢查賬戶內有否足夠證券;而且雖然知道正在賣空,但仍繼續不檢查賬戶結餘便進行交易。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吳仁毅作為穎翔的負責人,未有設立及執行有效的措施,以偵察及防止有人在穎翔賣空證券。
吳仁毅也沒有確保穎翔執行其書面訂明的職員交易政策,以及充分和勤勉地監督穎翔當時的深水�分行經理。
證監會在釐訂罰款額時,已考慮到《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及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投資者或其他市場人士沒有因為兩人的賣空活動而蒙受不利影響、3人沒有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以及穎翔已增聘額外人手,並向曾賣空的客戶發出警告,並以終止他們的賬戶為最後方法,從而加強對賣空活動的監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