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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投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與泰國外交部長甘達提•素帕蒙空,在曼谷簽訂的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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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指出,與泰國簽訂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可鼓勵港商及泰國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及投資,有助加強兩地的經貿聯繫。
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香港稅收部分由明年4月1日起適用,而泰國稅收部分則由明年1月1日起適用。
他表示,與泰國簽訂的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可確保投資者毋須為同一收入兩度繳稅;並為為投資者及有意投資的人士提供更明確穩定的投資環境。
馬時亨今天在曼谷,與泰國外交部長甘達提•素帕蒙空(Kantathi Suphamongkon)簽署協定;這是香港首份與亞太區國家簽訂的全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根據該項協定:
•泰國政府不能就某公司在泰國的分支機構,匯寄給香港總辦事處的利潤徵稅;目前泰國就匯寄的利潤徵收1成預扣稅;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可獲豁免繳付泰國入息稅;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泰國入息稅稅款則獲減免一半;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的版權而支付的費用,泰國預扣稅稅率減至5%。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方程式或工序而支付的費用,預扣稅稅率減至10%;目前須徵收特許權使用費總額15%的預扣稅;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利息收入,須課繳現為利息總額15%的預扣稅。根據協定,如收取利息者為財務機構或保險公司、或由於以信貸形式出售設備、商品或服務所引致的債務而支付利息,則泰國預扣稅稅率減至10%。
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香港和泰國全面協定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由明年4月1日起適用,而泰國稅收部分則由明年1月1日起適用。
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制訂命令,並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馬時亨表示,透過提供稅項寬免及明確劃分兩地之間的徵稅權,為泰國及香港的投資者在彼此的地方經商所賺取的某些收入節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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