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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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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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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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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賠償徵費暫停機制十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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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修訂)規則》明天刊登憲報,7月6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計10月中開始實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建議的徵費觸發及暫停機制,可減低投資者所須負擔的交易成本,有助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

 

     根據修訂規則,如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超逾14億元,便暫停現行的投資者賠償徵費。

 

     當賠償基金的淨資產值跌至10億元以下,即賠償基金須維持以應付其潛在義務的最低審慎水平,便重新徵收該項徵費。

 

     目前投資者賠償基金的開支,由投資者賠償徵費支付。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管理賠償基金,以及實施和監察徵費觸發及暫停機制的運作。

 

     該局指出,賠償基金的資產不應超逾審慎的資產水平,但同時每年應有足夠的投資收入應付預計開支。截至今年5月底,賠償基金的資產淨值為14億9,000萬元。

 

     財庫局表示,建議加入上述自動機制,是為了避免累積超過賠償基金所需的數額,以及減輕投資者的負擔。

 

     投資者賠償徵費是港交所每宗交易的0.002%,以及期交所每宗合約向交易雙方收取0.5元(小型合約的徵費為每張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