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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8日
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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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免稅條例七月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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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周四(6月30日)刊憲,7月6日提交立法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落實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並加入具阻嚇作用的特定防止避稅條文,防止濫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建議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並加強香港相對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並預期,建議對稅收的實際影響應該不大。

 

     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可以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並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香港投資。維繫離岸基金在香港市場,可挽留國際專業人才、推廣新產品,以及促進本地基金管理業的發展。

 

流動資金就業機會俱增

 

     建議也可增加市場流動資金,以及金融服務業與其他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

 

     財庫局預期,建議對稅收的實際影響應該不大。這是因為鑑於稅務局難以取得涉及非居港者的交易資料;因此,在處理涉及非居港者在香港進行證券交易的個案時,稅務局實際上不能有效地執行有關條文。

 

     即使對非居港者發出評稅,當局向身處在香港訴訟所及範圍以外地方的非居港人士追討有關稅款,也有實際困難。

 

加入特定防止避稅條文

 

     根據建議,離岸基金,即指非居港的實體,在香港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及槓桿式外匯交易而獲得的利潤,可獲豁免繳稅。

 

     有關的交易,須由指明人士,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該等交易的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進行。

 

     為防止濫用及防止本地基金以離岸基金作為掩飾,藉以獲得該項豁免,財庫局建議加入具阻嚇作用的特定防止避稅條文。

 

豁免條文追溯至九六年

 

     根據該條文,任何居港者如持有已獲豁免利得稅的離岸基金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已就該離岸基金在香港所賺得的利潤賺取應評稅利潤。不過,推定條文並不適用於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離岸基金。

 

     考慮到居港者如僅持有離岸基金很小百分比的實益權益,則該名居港者向離岸基金索取資料時,可能有困難,推定條文也不適用於持有離岸基金少於3成實益權益的居港者。

 

     有關豁免條文的生效日期,將追溯至以1996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為過往多年離岸基金的稅務責任提供法律依據;推定條文將於條例草案通過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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