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6月8日在立法會通過後,今天刊憲,即時生效。
海關表示,修訂旨在使執行條例時更具彈性,在引用條例時,當涉及貨品來源地時,有關條文不但適用於「國家」,也同時適用於「地方」;但修訂並不影響簽發產地來源證的法定架構。
來源標記是商品說明的1種,因此受條例規管。根據《商品說明條例》,貨品的來源地標記並非強制,但假如須要應用,便不能虛假或誤導。
某些《商品說明條例》的條文,由於只提述「國家」的詞句,若貨品是在某「地方」製造,在執行有關條文上便缺乏彈性。
因此,《2005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便訂明,在引用《商品說明條例》時,當涉及貨品來源地時,有關條文不但適用於「國家」,也同時適用於「地方」。
修訂也就《商品說明條例》內其他條文作相應修訂,把提及「國家」的詞句修訂為「地方」,以確保所有條文一致,執行時清晰。
鑑於工業貿易署及任何認可機構是根據《進出口條例》、其附屬條例及《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簽發產地來源證,《2005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並不影響簽發產地來源證的法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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