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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侵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表示,已建議增訂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針對複製書籍、報章、雜誌或期刊等4類印刷品的侵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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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表示,已建議增訂業務最終使用者刑事罪行,針對複製書籍、報章、雜誌或期刊等4類印刷品的侵權活動;並打擊出售裝置了改裝晶片遊戲控制台的活動,以及為影片和漫畫書引進租賃權。
他強調,建議已在加強制度與公眾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需要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曾俊華今天在香港知識產權會午餐會上致辭時說,已提出初步建議,以改善版權保護制度,協助營造有利環境,推動香港發展為知識型的經濟,令社會各階層受惠。
冀明年七月呈立會
他指出,建議已在加強版權保護制度,與顧及公眾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需要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並呼籲立法會議員及相關團體,從較宏觀的角度及社會整體利益,考慮有關建議。
他表示,期望明年7月底,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和通過。
曾俊華說:「在仔細考慮版權作品使用者和版權擁有人的不同意見後,我們建議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範圍。
「即只限於4類版權作品: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教育機構不受規限
曾俊華指出,由於當前的教育改革提倡通識教育和校本教學,教師複製即書籍、報章、雜誌或期刊等印刷品的需要,可能愈來愈大,故建議豁免非牟利教育機構及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不受建議的刑事條文規限。
為加強機構的業務管治和問責性,以防止在業務中侵犯版權的活動,政府建議增訂刑事罪行,規定如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作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除非有證據證明其董事或合夥人並無授權進行有關侵權作為,否則該等董事或合夥人也須負同等責任。
至於版權豁免制度,曾俊華認為,給予版權作品使用者和擁有人清晰的指引是重要的,以便他們能判辨為哪些目的及在哪些情況下進行的某些作為,是否構成侵權作為。
公平處理公共行政
不過,建議並未引進美國式的一般性非盡列公平使用制度,只保留《版權條例》中,關於允許作為的各項條文,同時在某些地方加以改善。
他說,現行《版權條例》的豁免條文,已涵蓋為教育及公共行政目的而進行的作為;雖然現有與這些目的有關允許作為的條文,已不足以應付日新月異的使用情況,但立法盡列這方面的允許作為,也不可行。
因此,對於為教學和公共行政這兩種特定用途而使用版權作品,建議採納非盡列形式的公平處理概念。
增訂刑責打擊電玩
在保護版權科技措施方面,曾俊華說,建議擴大版權擁有人就規避科技措施申索民事補救的權利,以涵蓋防止取用保護措施及規避行為,但有關的科技措施必須用於保護版權作品免被侵權。
曾俊華表示,已建議為密碼學研究提供豁免,使從事有關研究的人士,毋須負上與規避行為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但有關的規避行為或其後發表的研究資料,不得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益。
除民事法律責任外,建議同時增訂刑事罪行,以打擊商業經營用以規避應用於版權作品複製品的科技措施的器件、產品或零件,以及提供規避該等科技措施的商業服務。
曾俊華說:「這項新訂罪行,有助打擊出售裝置了改裝晶片遊戲控制台的活動。這類活動在香港頗為普遍,是導致盜版電腦遊戲市場活躍的主要原因。
「對於在數碼環境分發的版權作品複製品,例如在互聯網上出售的歌曲,新訂罪行也可遏止涉及規避應用在這些版權作品複製品的科技措施的商業活動。」
保留平行進口限制
至於平行進口,他表示,建議保留現行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所有限制,只有教育機構及圖書館為教育和圖書館用途而輸入和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才獲免除有關的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考慮到電影業及漫畫界估計商業租賃活動對其潛在市場的影響,建議為影片和漫畫引進租賃權,並就違反有關租賃權提供民事補救;但有關租賃權條文,必須待合理數量的版權物品已納入租賃特許計劃後才開始生效。
談到互聯網盜版問題時,曾俊華表示,已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透過公眾教育、執法和與業界緊密合作,加以處理。
網上盜版年底諮詢
不過,他認為,有需要檢討《版權條例》,研究應否和如何修訂法例,使版權作品在數碼環境下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曾俊華指出,須特別研究4項相關議題,即應否為版權擁有人引進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如何利便版權擁有人就互聯網上的侵權活動提出民事訴訟、應否就民事侵權作為引入法定損害賠償,以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打擊互聯網盜版活動所擔當的角色。
他表示,已邀請版權擁有人就這些事宜發表意見,並計劃在本年年底展開公眾諮詢。
有關版權事宜建議的詳情,可瀏覽這裡,如有意見,可電郵至co_review@cit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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