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宣布,《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6月17日刊憲刊,6月2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早日落實設立財務匯報局的建議。
該局表示,建議符合公眾利益,也切合國際主要金融中心加強有關監管的趨勢。
條例草案建議賦予財務匯報局充分的調查權力,使其能有效地進行調查及查訊。條例草案也載有多項制衡措施,確保財務匯報局能獨立公正地發揮其職能。
財務匯報局以獨立法定組織形式運作,主要由業外人士組成,成員不多於11名,包括1名來自政府的當然成員,其他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財務匯報局可透過審計調查委員會,就香港上市公司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核數師涉嫌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有關權力參照《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的調查權的有關條文。
財務匯報局也可透過財務匯報檢討委員會,就香港上市公司及集體投資計劃的賬目,和財務報告涉嫌未有遵從有關法律及會計規定展開查訊。
在調查及查訊後,財務匯報局可把個案及所獲證據轉介有關執法機關或專業會計團體,或轉介法院,以便採取所需法律及╱或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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