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即日新聞稿
* 新聞稿資料庫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網上廣播
*
*宣傳短片
*
*政府資訊中心
*
*公共服務電子化
*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
*
*
  2005年5月17日
食物安全
*
食環署倡綜合牌照規管即食食物
*
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環境衞生署提出多項簡化食物業發牌制度的建議,包括向售賣即食食物的店舖發出新的綜合食物業牌照、減少普通食肆所須申領的牌照數目,以及放寬不影響食物衞生的發牌條件。

 

     食環署強調,只要不影響食物、消防及建築物安全,將以開放態度考慮其他相關建議。

 

     食環署今天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考慮發出新的綜合食物業牌照,規管售賣燒味、鹵味、熟食、麵包餅食、壽司╱剌身、切開的水果、冰凍甜點、奶類和涼茶等即食食物。

 

食肆售飽餅只須批註

 

     一如各種未經烹煮的食物,均由新鮮糧食店牌照規管,業界人士如售賣即食食物,只須申領1個牌照,以及獲得相關的批註╱許可。為落實這項建議,現行《食物業規例》有需要修訂。

 

     目前食肆如在處所內另設櫃檯,或另闢售賣麵包餅食的地方,供顧客在食肆範圍外進食,便須領有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

 

     食環署建議,只要這些食肆烘製的麵包餅食只供零售,而食肆也有足夠地方烘製麵包餅食,則只須為有關食肆在牌照上作出相關批註,毋須另行簽發牌照。

 

降食物櫃檯高度規定

 

     食環署建議放寬不會影響食物衞生的發牌條件,包括降低食物櫃檯的最低高度規定,以及刪除洗滌盆裝設瀉水板的規定。

 

     根據現行發牌制度規定,食物櫃檯須至少1米高,以便把食物室與食物業處所的其餘部分分隔。食環署現建議把規定的高度降低至75厘米。

 

     食環署指出,目前食物業處所的洗滌盆須裝設瀉水板,以便在清洗用具後讓濕的用具滴乾水分。

 

     該署認為,由於經營者已普遍使用優質消毒劑和先進的洗碗碟機或有關設備,規定裝設的瀉水板已屬過時,故計劃刪除這項發牌條件。


返回頁頂
* 食物安全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新聞: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