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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9日
規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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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證監主席草案下月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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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4月6日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分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與執行管理層的角色,以加強其內部管治。

 

     在建議的架構下,證監會由1名與執行管理層分開的主席領導,而執行管理層則由行政總裁領導。這模式與本地及國際的最佳管治方式一致。

 

主席訂方向監察管理層

 

     分拆職位後的主席領導證監會董事局,制訂證監會的整體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監察執行管理層在落實董事局所議定目標、政策及策略等工作。

 

     為了加強內部制衡,分拆職位後的主席,不會參與證監會的日常運作。

 

     行政總裁則負起證監會日常運作的行政職責,並須推行經證監會董事局議定的目標、政策及策略,以及促進董事局的有效運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過去16年,證監會成功建立了符合國際標準的規管架構,致力維護保持競爭力、公平及保障投資者等原則。

 

確保有效運作應付挑戰

 

     但隨�本港證券市場由以本地投資者為主,發展至國際主要市場及內地首要集資中心,故有必要提升證券業規管架構,確保證監會有效運作,從而應付未來的挑戰。

 

     該局表示,政府的角色,是確保證監會擁有所需的法定權力,從而有效而獨立地實踐其規管目標;而證監會的權力,也受到法例訂明的足夠保障措施制衡。

 

     故此,證監會必須有良好的內部管治架構,成為公認為可信、有效及獨立的規管機構。

 

    《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本周五(3月11日)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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