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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3日
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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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充足率增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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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融管理局宣布,調高持牌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上限,由12%調高至16%;以配合香港2006年年底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去年6月頒布的《資本協定2》。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韋柏康表示,《資本協定2》的風險敏感度更高,所涵蓋的風險類別更多,因而可提高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韋柏康說,將繼續與銀行業緊密合作,確保能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所定時間表,即於2006年年底,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2》的規定。

 

     根據《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持牌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上限,將由12%調高至16%;而銀行經理在《銀行業條例》下某些違反事項的責任,則限於由經理本人或其管轄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違反事項。

 

     金管局表示,《草案》旨在修訂《銀行業條例》,以配合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去年6月頒布的《資本協定2》。

 

    《草案》建議,本地銀行須以符合金融管理局訂出的方式,計算資本充足比率,並披露包括資本充足比率的財務資料。

 

     該等規則根據《資本協定2》的規定而制訂,並具有附屬法例的地位,因而須通過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草案》內的其他建議,包括明確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可公布其對代表銀行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關人士,或負責直接監督銀行證券業務的主管人員採取的紀律行動的某些詳情。

 

    《草案》本周五(3月4日)刊憲,4月6日提呈立法會。

 

    《草案》的諮詢結果概要及金管局的回應,已上載金管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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