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發表<有關檢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披露權益制度的諮詢文件>,以諮詢公眾意見。
文件中較為重要的項目,包括:如何簡化送交存檔的程序、披露股份質押、就微不足道的改變而批給的豁免,以及權益性質的改變。
第XV部規定,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大股東,須在指明的情況下,就該項權益作出具報,並規定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擁有某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股份或債權,也須在指明的情況下作出具報。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前,當局曾承諾在適當時候檢討第XV部的制度。
證監會已透過收集市場意見而檢討該制度,並與市場人士討論該制度能否有效地達到其目標,以及是否有需要根據市場發展而更新該制度。
該諮詢文件載列在檢討過程中識別出來的問題,以諮詢公眾意見。證監會擬在尋求公眾的意見後,作出有關修訂建議。
公眾人士可今年2月28日或之前提出書面意見。
意見書可寄交:香港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8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傳真至2521 7917;也可透過證監會網頁、或透過電子郵件(direviewconsult@sfc.hk)遞交。
諮詢文件可於證監會辦事處索取,或於證監會網頁取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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