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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8日

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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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仲賢內幕交易罰38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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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審裁處今天裁定,前建業實業企業融資部董事劉仲賢因曾進行內幕交易,4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並合共罰款約382萬元。

 

     財政司司長2002年9月25日發出的通知,展開有關建聯集團上市證券涉嫌進行內幕交易的研訊。

 

     審裁處去年11月10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並於12月15日宣布,一致裁定劉仲賢曾經進行內幕交易。

 

     審裁處去年12月22日再展開聆訊,處理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賺取的金額、罰款、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劉仲賢作出以下命令:

 

•在4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或任何其他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須向香港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1,318,486元;

 

•須向香港政府繳付700,000元罰款;

 

•須向香港政府繳付部分研訊及調查開支共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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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06財政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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