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德國、挪威、新加坡和斯里蘭卡簽訂航運及╱或空運入息雙重課稅寬免協定;為對方的船舶及╱或空運經營者的有關收入、利潤和資產提供稅項寬免。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稅務條例》制訂命令,實施有關有關的航運及╱或空運入息雙重課稅寬免協定。
這4項命令今天刊登憲報,11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根據協定,香港與該4國互相為對方的船舶及╱或空運經營者,就其航運及╱或空運業務所得的入息、利潤和資產,提供稅項寬免。
香港的有關政策是,與航運及╱或空運夥伴簽訂協定,避免對經營國際航運及╱或空運業務所得的收益雙重徵稅。有關協定對雙方的航運及╱或空運業均有裨益。
政府去年及今年先後與該4個國家簽訂雙重課稅寬免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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