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發表《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諮詢總結》及為處理分析員的利益衝突問題而制訂的有關指引。
根據該指引,分析員在發出研究後的買賣禁制期,將延長至3個營業日。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這些指引旨在消除、減少及管理有關的利益衝突,且已顧及到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的相關原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的發展,以及本地市場的特色。
張灼華表示,明瞭必須在保障投資者利益,與利便合法的市場信息流通之間取得平衡;也需確保有關取向在香港市場是務實可行的。
禁制期三個營業日
根據指引,分析員在發出研究後的買賣禁制期,稍為延長至3個營業日,使投資者享有更大的保障。安靜期及買賣禁制期會設有安全港,使商號的正常業務不受影響。
該指引也就商號作出權益披露採納了較簡單的披露界線,讓商號更容易遵守有關規定;並就分析員的匯報途徑,施加更切合實際的限制。
該指引要求投資銀行施加嚴謹的程序,以防止、消除及披露利益衝突。例如,應禁止其研究分析員參與商務推銷及交易巡迴推介。
股評人須披露姓名
根據該指引,持牌分析員在媒體出現時,只需作出簡單的披露;但必須披露其姓名,以達致更高的問責性及透明度。
此舉可更妥善保障投資者,尤其是那些依賴分析員透過媒體作出的評論來作出投資決定的投資散戶。
證監會表示,該指引只適用於持牌人或註冊人,並已採取謹慎的態度,確保不會阻礙信息的自由流通。該指引的適用範圍,只限於上市股份、認股權證及股票期權。
然而,不同媒體的所有評論員,將繼續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所管限。
證監會將致力提高公眾對分析員可能面對的潛在利益衝突及這些指引如何能夠發揮作用的認知;並已作好準備,協助媒體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事宜。
該指引將成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部分,並將刊登憲報,預期由2005年4月1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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