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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9日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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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強化保薦人發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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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交所與證監會聯合發表《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總結報告》。聯交所同時刊發配合《總結報告》所載的各項政策總結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

 

     有關政策總結及規則修訂就多項事宜作出回應,包括:

 

•發行人須何時委聘保薦人或上市後的顧問;

 

•發行人在協助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角色及職責;

 

•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公司須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及聲明;

 

•對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獨立性的要求;

 

•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及職責,包括聯交所認為他們一般須履行的盡職審查責任。

 

    《總結報告》對擬出任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的人士,也列載了若干舉措,強化發牌準則。證監會將就有關舉措進一步諮詢公眾人士。

 

     各項政策總結及規則修訂,已考慮聯交所及證監會的公開諮詢結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針對最直接受規則修訂建議影響的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而進行的諮詢。

 

     港交所上市主管韋思齊表示,有關規則修訂已就聯交所及證監會對保薦人、合規顧問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說明;必須把該等要求定於高的水平,但也會根據每個獨特的情況,作出合理適當的調整。

 

     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5年1月1日生效。《總結報告》已上載香港交易所網頁及證監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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