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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6日

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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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修訂條例再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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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修訂)條例草案》10月13日(周三)重新提交立法會,以便破產管理署外判破產個案給私營清盤從業員。

 

     條例草案參考《公司條例》,為破產個案建立與公司清盤程序相若的外判機制。

 

     該條例草案通過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直接委任私營清盤從事員處理簡易破產個案,毋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即在該等個案中,破產人產業的價值不超逾20萬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表示,外判破產個案可提高處理大量個案的效率。破產個案的數字近期隨經濟復甦而下降,但目前每月仍有約千宗。

 

     獲委任託管破產人產業的法律界及會計界的私營清盤從業員,將依據行將修訂的《破產條例》,受到法庭及破產管理署署長監管。

 

     這些私營清盤從業員會從破產人產業的資產中獲支付酬金。

 

     去年12月,該條例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會,但在上屆立法會會期內,未有足夠時間審議。條例草案本周五(10月8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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