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截至6月30日,約70%或12,000名證券機構持牌人,已過渡至新制度或已遞交過渡至新制度的申請;其中超過10,400人已收到新牌照。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之下的新制度,只有法團才可獲批出牌照,以主事人身份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就法團獲發牌進行的每類受規管活動,則必須有至少兩名個人獲證監會核准為該法團的負責人員。
證監會指出,若有關持牌人未能在2005年3月31日(即兩年過渡期終結之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他們現持有的牌照將告無效。
因此,為免業務中斷及在臨近限期時才急忙提出申請,證監會呼籲有關持牌人立即提出申請。
此外,目前尚有42名根據舊制度註冊的獨資經營者持牌人,仍未遞交過渡至新制度的申請,他們必須就其業務成立法團,以及委任額外至少1名負責人員監督其業務。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過渡安排指引》,及載於證監會網站內已填妥的過渡申請表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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