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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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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存款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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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局

     立法會今天通過《存款保障計劃條例》。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設立存保計劃可加強香港的存款保障,有助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條例獲通過後,存保委員會將監察整個項目的進度。由於尚有大量籌備工作需要完成,才能開始提供保障,因此,預計存保計劃在2006年開始提供存款保障。

 

     香港的存保計劃包括以下特點:

 

•由獨立的存款保障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的職能限於評估及收集供款、為基金作出投資,以及在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故時向存戶作出賠款;

 

•存保委員會將透過金管局履行其職能,即金管局代表存保委員會處理存保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

 

•強制持牌銀行參與計劃,但若境外註冊銀行香港辦事處接受的存款已獲其註冊地的類似計劃保障,則可申請豁免參與計劃;

 

•保障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戶10萬元;

 

•存保計劃將向銀行收取供款,建立存保基金,基金的目標水平定於受保存款總額的0.3%;

 

•採用按個別銀行監管評級制定的非劃一供款制度評估供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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