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天通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以及批准《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4年(修訂)公告》。前者在獲制訂後將成為《2004年版權(修訂)條例》,並於4月2日刊登憲報。
修訂條例將於9月1日實施,任何人從事牟利經營的複製服務業務,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1份在書本、雜誌或期刊中發表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即屬犯罪,除非有關人士可成功引用在修訂條例下提供的免責辯護。
這些免責辯護,旨在確保當案件涉及的侵權複製品,既非為有關的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也非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製作,或非為牟利及報酬而製作,則有關人士不會被定罪。
工商及科技局表示,在現行《版權條例》下,製作1份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已屬刑事罪行。
對影印店舖而言,新訂的罪行不會改變現有罪行的涵蓋範圍;但將便利打擊非法複製印刷作品的執法行動和檢控工作,並加強對這些作品的版權保護。
條例草案原本包括條文以保存將於今年7月期滿失效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的效力。
根據暫停實施條例,在業務中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事責任(最終使用者刑責)只限於4類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音樂紀錄和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不過,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合適涵蓋範圍。為了給予更多時間作這方面的討論,在條例草案中,所有有關最終使用者刑責的條文已被刪除。
政府將繼續與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商討關於最終使用者刑責的合適涵蓋範圍的問題,並檢討現行《版權條例》下的某些條文,例如有關被允許行為的條文。
在此期間,現行最終使用者刑責的涵蓋範圍將繼續只限於4類作品。
《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4年(修訂)公告》3月26日刊憲,延長暫停實施條例的有效期兩年,至2006年7月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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