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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26日
破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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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容許外判破產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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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

     政府將於12月10日向立法會提交2003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以便破產管理署外判破產個案給私營清盤從業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外判破產個案可提高處理大量個案的效率。截至10月,法庭在今年內已作出超過22,700項破產令。

 

     條例草案參考公司條例,為破產個案建立一套與公司清盤程序相若的外判機制。

 

     該條例草案通過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直接委任私營清盤從事員處理簡易破產個案(即在該等個案中破產人產業的價值相當不可能超逾20萬),而無需召開債權人會議。

 

     獲委任託管破產人產業的法律界及會計界的私營清盤從業員,會依據行將修訂的破產條例受到法庭及破產管理署署長監管。

 

     這些私營清盤從業員會從破產人產業的資產中獲支付酬金。

 

     條例草案將於本星期五(11月28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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