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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21日

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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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兩電就修訂管制協議達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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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與中華電力及香港電燈就《管制計劃協議》2003年中期檢討達成協議,新的安排由明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修訂包括延長中電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期。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估計,有關改變,可在2004 - 2008年期間,可為用戶節省約6億5,000萬元(或每度電0.3 - 0.6仙)。

 

     由2004年起,港燈獲批准的發電項目所造成過剩發電容量,從固定資產平均淨值所扣除的機電設備成本,比率將由40%調高至50%。

 

     由於准許利潤是以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為基礎計算的,新的安排是抑制該公司獲得准許利潤的一個方法。

 

     發展基金結餘將設有上限,相等於該等公司每年本地銷售額的12.5%。超出上限的款額須以單次回饋或扣減電費的方式,在緊接的下一個年度退還給用戶。

 

     其他主要修改包括:

 

•設立機制,規限發展基金結餘在合理水平;

 

•設立機制,以便在《管制協議》屆滿後處理發展基金及減費儲備金結餘;

 

•兩電將在每年電費檢討時,向政府提交3年滾動預測,以便政府監察較長時限內的發展基金、燃料價格條款賬及減費儲備金;

 

•兩電將在財政檢討和核數檢討時,向政府提交有關發電、輸電及配電的獨立數據,以供審閱;

 

•兩電理解政府致力改善區域空氣質素及開拓另類發電來源,包括可再生能源,以補傳統以化石燃料發電的不足;

 

•兩電定期向公眾披露其環保工作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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