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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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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匯知識產權不帶來重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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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推廣署表示,政府與美國商會就維港巨星匯所簽訂的合約中,有關知識產權及未來5年這些知識產權的保管權,所指的是「維港巨星匯」這品牌。

 

     此外,也包括因2003年維港巨星匯活動而製成的約1小時電視特備節目,以及其他錄像節目。

 

     有關的電視特備節目,將在全球多個電視網絡播放,但並非以賺取盈利為目的。所有因而產生的收益,將用作彌補這次維港巨星匯活動的成本。

 

     根據合約,美國商會須於2004年2月28日之前,就知識產權的保管權向香港政府提交核數報告。

 

     在此之後,政府和美國商會均不預期可再因應2003年舉辦的維港巨星匯而產生任何重大收益。

 

     然而,任何於該核數報告呈交以後,直至2008年保管期完結時所獲得的收益,均會撥入已審核的有關賬目內,而政府就這次活動的總體支出也將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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