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今天發表第二份周年報告,並就證監會處理公眾人士對證監會註冊人操守的投訴、進行公眾諮詢,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委任核數師等方面提出改善建議。
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表示:「覆檢委員會第二份周年報告,提出了多項建議,改善證監會有關程序的透明度、效率、一致性及制衡。而證監會接納了大部分建議,我感到高興。」
他指出,有關建議可望進一步提升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質素。
覆檢委員會主席鄭海泉表示,去年覆檢了48宗已完結個案,涵蓋證監會不同範疇的工作。
鄭海泉說:「我們留意到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在某些範疇有改善的地方,也很高興證監會在採納覆檢委員會的建議方面態度積極。」
獲證監會採納的具體建議,包括:
•縮短視察中介團體的處理時間;
•給予接受視察的中介團體簡覆,概述視察的初步結果;
•在發給招股章程發行人的批核豁免通知書中,清楚表明必須在招股章程內加入一份聲明,述明已獲證監會豁免遵從有關招股章程內容的規定;
•在不妨礙保障資料工作的前提下,讓證監會各部門共用有關調查資料;
•確保處理有關證券交易投訴的程序與香港金融管理局一致;
•定下給予投訴人具體回覆的目標期限;
•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下核數師的委任訂立客觀的準則及內部程序;
•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委任核數師前,先與有關持牌法團商討審計範圍;
•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的教育,讓他們認識隨《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實施而出現的新守則和規定;
•清楚公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的新發牌制度下,進行不同受規管活動須符合的資格規定,供市場參與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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