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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1日
新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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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資本投資者促進港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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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投資者入境政策
促進經濟:政府推出的資本投資者入境政策,讓在港投入資金的外藉人士,或不在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可來港居留。新政策可望於今年第三季實施。
錄像連結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建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政策,可吸引資金流入本港,促進經濟和金融活動;預期有關計劃可在今年第三季(即7月至9月)實施。

 

     葉劉淑儀相信,香港的低稅制、良好治安,以及建議計劃靈活,能吸引投資者。

 

     她今天在記者會上宣布「資本投資者」入境政策時指出,政策讓那些只投入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有助香港吸納資金。

 

投資下限與其他地方相若

 

     政策規定,投資額下限定於港幣650萬元水平,與其他國家對投資者入境所規定的一般金額相若。

 

     資本投資者及其受養人連續通常居港不少於七年後,並以香港作永久居住地,便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至於按資本投資計劃規定在港投資滿七年的人士,政府建議准許他們可無條件在港逗留。

 

     她說:「這一方面可令香港在與世界各國爭取投資者時具有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確保申請人是具適當質素的投資者。」

 

新政策暫不適用內地居民

 

     建議的政策適用於:

 

.外國籍人士;

 

.澳門居民;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台灣居民。

 

     對香港造成保安及╱或入境風險的國家的國民除外。

 

     鑑於內地當局對內地居民實施外匯和出境管制,故建議的政策在現階段不會涵蓋內地居民。

 

     葉劉淑儀說,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須提交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核。申請人須按政府的規定,簽訂載有該計劃所定條款的承諾。

 

申請人可攜家眷來港

 

     申請人士如符合以下準則,可獲處長原則上批准以資本投資者身分來港:

 

.申請人須在以資本投資者身份申請來港居留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可作投資用途;

 

.在向處長提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處長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不過,存款證投資則必須在申請獲處長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進行;

 

.能夠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居所,而毋須依賴獲准投資資產類別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受養人來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申請獲批准後,資本投資者可攜配偶、50歲以上的父母,以及21歲以下的子女來港。

 

     葉劉淑儀說,為免令計劃過於局限,資本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可在港工作及╱或自行創業。

 

     她認為,資本投資者擁有為數不少的資金,他們可能選擇就業,或自行創業,從而為本港市民帶來就業機會及商機。

  

可投資房地產及金融資產

 

     建議准許的投資資產類別,為下述其中一個或混合投資兩個:

 

.房地產(即本港的商用、工業或住宅樓宇,包括土地和樓花);

 

.金融資產。資本投資者可投資於這個類別內的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信託基金或互惠基金。

 

     葉劉淑儀說,准許資本投資者在合理程度上有彈性選擇投資項目,可配合個別需要。

 

     她強調,政府設定有效的監管機制,以免計劃遭人濫用或讓人有機可乘。

 

可轉換投資項目增靈活性

 

     葉劉淑儀指出,為確保資本投資入境者獲准在港逗留期間,不會減低計劃所訂下的投資,政府將訂立關於投資管理的規定及適當的「轉換投資項目規範」。

 

     資本投資者須在購買或轉換投資項目及其管理方面,遵守有關的規定。

 

出現虧損也毋須填補差額

 

     根據建議,資本投資者在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價值降至港幣650萬元以下或投資完全虧損時,毋須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

 

     倘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資本投資者不得提取資本增益。

 

     投資者可以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但他們須分別在完成變現和購置交易後的七個工作天內通知入境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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