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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9日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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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病假紙修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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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勞工處重申,由12月1日起,僱員憑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享有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及長期服務金等法定權益。

 

     有關詳情可瀏覽這裡,僱主也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查詢。至於註冊中醫的名單,已上載這裡

 

    《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中,與《僱傭條例》有關的修訂周五生效。有關的修訂部分,是就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

 

     僱主由當天起,應按照新規定處理僱員向註冊中醫求診的事宜,讓僱員在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下,享有他們應得的權益。

 

     僱員如出示由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方面,註冊中醫為僱員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例如證實其懷孕及預產期、證明其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而需放取額外產假,或證明其不適合擔任損害懷孕的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的醫生證明書,也根據修訂條例獲得承認,懷孕僱員可因此受到《僱傭條例》修訂條文的保障。

 

     至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註冊中醫可如註冊醫生一樣發出《僱傭條例》下的指定證明書,證明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僱員向其僱主提交有關的指定證明書後,可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享有長期服務金。

 

     上述修訂條例的實施部分,只適用於有關條文的生效日期,即12月1日起,由註冊中醫根據《僱傭條例》所簽發的證明書。

 

     然而,若證明書所涉及的病假日、產假或無能力工作證明涵蓋上述生效日期前的時段,修訂條文則不適用於該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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