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今天(1月26日)裁定,East 8th Group(HK)Limited及該公司1名董事,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判罰款合共51,000元。
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也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員工。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涉及工資約18,000元。
勞工處表示,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該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2815 2200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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