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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0日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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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樓欠薪  董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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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經營新福運海鮮火鍋酒家的創忠有限公司的1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天(10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這是今年第4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刑罰的個案。

 

     案中1名員工在該酒家任職倉務員,在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期間,只獲發半個月工資,餘數在工資期屆滿7天後才獲支付。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該條例第64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等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同樣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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