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今天(8月28日)裁定,寶時投資有限公司1名經理,拖欠工資共57,000元,違反《僱傭條例》,判監4個月,緩刑3年,並罰款20,000元。這是今年第3宗僱主或公司負責人,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的個案。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並表示,裁決發出強烈信息,公司董事或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
寶時投資經營福運海鮮火鍋酒家,4名前福運海鮮火鍋的員工,去年8 - 9月離職後,被拖欠工資共57,000元。
其中1名員工獲勞資審裁處判其欠薪申索得直,但寶時沒有遵照判令付款;其他3名員工曾到勞資審裁處申索欠薪,今年3月獲支付所有欠薪。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工資,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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