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僱傭紀錄存檔期延至一年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2008年1月13日起生效,規定僱主須備存僱員工資和僱傭紀錄的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勞工處今天(12月17日)表示,已製作宣傳聲帶,即日起在電台播放,協助僱主、僱員及市民了解修訂條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備存每名僱員的工資和僱傭紀錄,列明僱員的姓名、開始受僱日期、職位、工資、假期及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