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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16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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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勞保例罰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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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觀塘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東海速遞服務公司負責人盧志明,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罰款13,000元。

 

     盧志明自去年6月起,聘請1名速遞員在其經營的速遞服務公司工作,今年1月19日,該名速遞員在工作期間遇上交通意外而被送往醫院救治,其後證實死亡。

 

     勞工處1月25日收到被告遞交有關其僱員的工傷報告,被告表示,為該名僱員投購的工傷補償保險,在意外發生時已過期。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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