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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1日

扶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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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費支援計劃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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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交通費支援試驗計劃6月25日(周一)起推行,居於屯門、元朗、北區和離島的求職人士和低收入僱員,可透過24間指定的非政府機構服務中心,申請求職和跨區交通津貼。

 

     該計劃為期1年,合資格求職人士和低收入僱員可在申請獲批准當天起計1年內,申領求職津貼或跨區交通津貼。

 

     求職津貼申請人必須正積極尋找每月工時不少於72小時的工作,個人資產不可超過44,000元,並須聲明沒有同時領取與就業相關的類似交通費援助。

 

     除失業人士外,每月收入不超過5,600元,並希望轉職的人士,也可申請求職津貼,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培訓的人士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每名合資格求職人士可獲最多6個月、每月600元的津貼,以支付求職時涉及的交通費。

 

     綜援計劃受助人和僱員再培訓局的再培訓畢業學員,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也可受惠於試驗計劃。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交通費支援計劃辦事處)吳淑芳表示,勞工處將設立監察架構,通過審核、覆核、審計和巡查等方法,防止計劃被濫用。各有關部門也會設立複查機制,避免申請人同時領取雙重福利。

 

     查詢詳情及24間服務中心的名單,可致電2123 9966,或瀏覽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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