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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0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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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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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進發行僱主譚俊和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14天。這是今年第4宗僱主或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監禁的個案。

 

     被告譚俊和在2005年12月至去年3月期間,只給予1名售賣手袋的員工12月的部分薪金,並拖欠餘下工資等款項共約20,000元。

 

     該名員工去年3月向勞工處求助,同年5月在勞資審裁處申索欠款勝訴,但被告未有遵照判令付款,勞工處因而提出檢控。

 

     法院今天判被告即時監禁14天,同時須經法庭支付拖欠款項予有關員工。

 

    《僱傭條例》第23條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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