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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3日
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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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所無牌經營遭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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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1名經營者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1所職業介紹所,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2,000元。勞工處強調,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必須向該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勞工處今天說,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都必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以及遵守《僱傭條例》第12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第12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而《職業介紹所規例》則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牌照費為2,000元,分行牌照費則為385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該處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獲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2852 3535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2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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