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表示,由12月1日起,由12月1日起,僱員如出示由註冊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並符合《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由12月1日起生效的《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中與《僱傭條例》的有關部分,是就僱員有權享有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
張建宗呼籲僱主及早準備,以便按照新規定處理僱員向註冊中醫求診事宜,讓僱員享有應得權益。
實施項目涉及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及長期服務金。懷孕僱員如獲註冊中醫簽發的與其懷孕有關的醫生證明書,也受到《僱傭條例》修訂條文的保障。
這包括證實僱員懷孕及預產期、證明其需放取額外產假、或證明其不適合擔任損害懷孕的粗重、危險或有害工作的醫生證明書。
至於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註冊中醫可發出《僱傭條例》下的指定證明書,證明有關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有關僱員向僱主提交證明書後,可終止其僱傭合約,並在符合《僱傭條例》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享有長期服務金。
修訂條例的詳情,可瀏覽勞工處網頁,或致熱線2717 1771查詢。註冊中醫名單可瀏覽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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