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林花園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法定假日薪酬予兩名僱員,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4,000元。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於今年5月到該公司巡查時,發現僱主沒有在法定時限內發放4個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兩名僱員,因而被勞工處檢控。該4天法定假日是新曆新年、農曆年廿九、年初二和年初三。
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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